贪腐细节披露!副部长刚下会场就上酒桌,肆无忌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 9日晚间,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播出第三集,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江西省吉水县委原书记袁守旺等人的贪腐细节被首次披露。
落马老虎被指“衙内腐败”
全国两会刚一闭幕,直奔五星级酒店吃喝
李金早2014年10月任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3月任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2020年7月,官方宣布李金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2021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李金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搞迷信活动,家风败坏,生活腐化,伙同家人收钱敛财。
9日的专题片披露,2014年,李金早调任原国家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机构改革之后任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感到这是仕途最后一站了,开始利用权力和影响力大肆敛财,并为儿子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人脉等各种帮助。
专题片介绍,李金早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帮儿子四处化缘,然后老板给钱,打到儿子的公司,让他去进行所谓的投资,“衙内腐败”在李金早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
此外,专题片还介绍了李金早大量接受宴请的问题。专题片披露,2020年全国“两会”刚一闭幕,李金早就直奔一家五星级酒店赴宴吃喝。刚下会场,就上酒桌,堪称肆无忌惮。
李金早参加的饭局,相当一部分都是在比较高档的私人会所,或者高档的酒店里面。从2018年下半年,到2020年7月份他被立案调查期间大概两年左右的时间里,他又接受了近100次的商人老板的宴请。
2022年4月,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金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50万余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专题片中,李金早忏悔称,本来组织上给了自己一个机会,但是自己当时没有把握好这个机会。“就像是一个医生提醒病人一样,你这个事情恐怕就是该注意,眼睛开始发红了,或者是鼻子开始有什么问题了,但是病人觉得这没什么,使得这个病菌逐渐在积聚,最后到质变了,等你发生大的时候就已经是‘癌症晚期’了,这是忠告,也是我血的教训。”
县官为“留名”大搞面子工程
纯铜打造“文曲星”雕像被熔掉回收
9日的专题片还披露了江西省吉水县委原书记袁守旺好大喜功,大搞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的问题。
2016年,袁守旺由县长提拔为县委书记后,提出了修建中国进士文化园的计划,还要求要达到“中国之最、世界一流”,“百年不淘汰,十年不落后”。
当时,吉水县存在诸多民生问题,2017年才完成所有贫困村脱贫摘帽,当年财政收入仅10个亿,而在袁守旺“一言堂”之下,进士园项目于2017年10月动工,项目最初计划投资3个多亿,然而兴建过程中又不断超出预算,最终总投资高达6.8个亿。
2020年9月开园后,由于要买门票,本地百姓很多都一次没进去过。而来吉水的外地游客又不多,门票收入远远低于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常年亏损,广受诟病。
专题片还披露,起初园里规划有一座以“文曲星”为主题的巨型雕塑,做好后才发现,国家有规定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对雕塑尺寸有明确的上限规定,纯铜打造的“文曲星”因超标只能躺在仓库里无法使用,最终被熔掉回收,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浪费,已经建好的巨大雕像底座至今空置在园区里。
据介绍,光建成的雕塑底座打造已经花了2700多万,上面的雕塑也花了2700多万。
除了大搞形象工程,专题片披露,袁守旺担任县委书记后表示需要避免“闲杂人等”打扰,要求在自己办公室和楼道之间加装了一道铁门,门外设了值班岗,要见他必须先通报。
专题片介绍,有些老百姓想反映一些情况,想见书记,包括一些干部想见袁守旺都很难,都要通过这种接待人员通报,批准之后才能见到他。
江西省纪委监委从袁守旺的作风问题查起,随后发现他还存在利用职权为商人老板办事,非法收受4000多万元财物的行为。2021年9月,袁守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2年5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袁守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南京市委原书记倒房细节披露
超低价买入,倒手卖出获利数百万元
9日播出的专题片,还有介绍了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的贪腐案例。
张敬华长期在江苏工作,曾任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镇江市委书记,江苏省政府秘书长,江苏省副省长,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2021年12月接受审查调查。他的问题,始自贪图小便宜、始自同学圈朋友圈,呈现由风变腐、风腐一体的特征。
例如,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这样的心态,在张敬华处理家庭房产的问题上体现得尤其鲜明。
专题片介绍,他到南京任职后,短短几年里频繁买房卖房、倒房换房,先后涉及四处房产,每一套都通过违纪违规乃至违法手段获利颇丰。他先是动用职务影响力,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玄武公馆买下了一套房产;不久后,他又看中了斯亚花园的一处面积更大、位置更好的房产,授意相关部门找开发商“沟通”,提出希望对方低价出让,更为匪夷所思的是,他还提出希望直接用玄武公馆的房子来“置换”。
开发商顾忌张敬华的职务身份,同意了这桩显然不公平的“置换”。张敬华实际相当于少付购房款近三百万,拿下了斯亚花园的房产。
“首先人家不愿意卖,是一个强买的过程,买了以后又要低价,低价了以后还不够,还要置换,钱他都不愿意掏,我拿现有房子跟你换。”纪检工作人员介绍。
山河水则是南京一处温泉别墅区,张敬华认为颇具升值空间,于是买来投资。他一方面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远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另一方面,买房资金则是找关系密切的老板来出。房屋升值后,张敬华再以高价卖出,一买一卖又获利数百万元,继而再将卖房所得投入海珀星晖花园购买了两套房产,进行新一轮投资。
专题片称,张敬华一直以学经济的专业干部自居,遗憾的是,他却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而是沉迷于算计经营自家的一亩三分地。
经查,张敬华累计收受财物数千万元。2022年5月,张敬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从一个农村少年走到省级领导岗位,没有组织培养是完全不可能的,还是一句话,是自己的错,是我自己的错误,对不起组织,也对不起家人。”张敬华忏悔称。(完)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