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数字文明,ISC组委会携手光明网共探数字安全新风向******
伴随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深化,各种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持续给政策制定、生产制造、社会治理等带来深刻影响,逐渐塑造形成了新的文明形态——数字文明。但与此同时,高度的数字化也衍生出了新的威胁,让安全风险不断加剧。
作为亚太地区乃至当今世界规格高、辐射广、影响力深远的全球性安全峰会,互联网安全大会(简称“ISC”)自2013年首届举办以来,见证了自计算机安全时代到网络安全时代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如今,进入数字安全时代,ISC 2022以“护航数字文明,开创数字安全新时代”为主题,聚焦数字安全建设所面临的诸多问题,致力擘画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蓝图。
在大会即将迎来十周年之际,ISC组委会携手光明网网络安全频道,特邀9位安全领域权威专家,分别从战略、技术、行业、产业、生态、创新、市场、产品、定位等维度,提炼总结出针对数字安全建设的9大关键词,为数字安全的未来发展作出有力注解,进一步助力中国数字化发展之路行稳致远。
体系作战
数实融合的主战场上,整个社会的运转、政府的治理、工厂的运作都架构在软件之上,安全挑战前所未有,但传统的安全防护已经不足以应对持续变化的安全问题。所以,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荣誉主任,公安部第一、第三研究所原所长严明提出,安全亟待用数字化思维重塑,建设体系化、实战化、常态化的数字安全能力势在必行。
看见威胁
当过去我们讲安全的时候,往往总是把安全技术化、产品化。而在数字时代中,所有的攻击都是未知的,攻防双方的博弈已经从技术的攻防对抗,变成了看见与看不见的对抗。360政企安全集团高级副总裁高瀚昭对此表示,面对数字安全威胁的升级,如何及时“看见”威胁成为业界最大的挑战。
互联互通
面对越来越趋于专业化、规模化的黑客组织攻击,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一项颠覆性技术或一款产品可以单凭一己之力、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针对全行业的数字安全建设,中国农业银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信息安全与风险管理处处长何启翱提出,“拆墙”是大势所趋,只有打破各自为战,实现协同联防,才能共同应对时代挑战。
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为数字安全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信息中心国信卫士网络空间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叶红表示,面对关键行业和新技术、新场景频发的安全威胁事件,持续深化安全举措,让数字安全有法可依,已经成为全球各国高度聚焦的共性课题。
扶助中小微
中小微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毛细血管”,直接关系到国家数字化战略的成败。然而,中小微企业数字化却面临着掉队的危险。对此,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许玉娜指出,扶助中小微企业构建数字安全能力的机制,建立起完善的数字产业支撑,才能为数字经济和数字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创新求变
创新是应对未来数字风险、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但在创新方向的选择上,数世咨询创始人李少鹏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数字安全的创新方向需要基于业务求变,考虑的源点应聚焦为究竟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哪怕只是专注于相对独立的局部战场,也可能挖掘出颠覆未来发展的机遇。
战场“炬目”
数字时代较为显著的特点是大量设备入网、业务和数据上云,终端作为数字化的基础节点,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360集团副总裁、政企安全集团首席科学家潘剑锋认为,为更好的应对网络攻击问题,终端安全必须具备看见威胁的“炬目”,第一时间“看见”威胁是打造数字安全屏障的首要条件。
千亿蓝海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明了数字化发展八大重点领域,其中一个领域就是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这为中国安全市场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IDC中国副总裁兼首席分析师武连峰据研究预测,数字安全的未来市场也将因此开启千亿蓝海,成为激活数字经济的关键增量。
数字化基座
数字时代,网络安全已不再是以前的信息、网络、系统本身的安全,更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城市安全、人身安全等更广泛意义上的安全。因此,赛迪顾问高级业务总监高丹表示,网络安全需要完成向数字安全的演变,等同于数字化的“基石底座”。
数字安全的发展大潮中永远不缺风口与时机,ISC基于十年的积淀,不断为行业的发展点亮“灯塔”,助力更多企业抓住每个可以起飞的风口。 7月30日-8月2日,ISC 2022即将启幕,万人同频共话数字安全,为数字文明保驾护航。更多详情可关注N世界-ISC大陆(isc.n.cn),精彩不容错过!(文案:李政葳 制作:董志豪)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组委会、光明网网络安全频道联合出品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